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渔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商会自媒体发布者:1 发布日期:2015-04-17

正文内容

为加快我区农渔业转型升级,提高现代农渔业发展水平,促进农渔业持续增效农渔民稳定增收,为新区时代定海现代化建设提供基础支撑,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策扶持方向

海岛特色精品农渔业、高效设施农渔业、安全生态农渔业;支撑保障农渔业产业化发展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信息服务体系、农渔业经营主体和营销平台建设。

二、政策扶持内容

(一)产业发展

⒈种植业。对连栋钢架标准大棚,新建5亩以上,给予1.2万元/亩补助,已享受市以上财政政策补助的,给予6000元/亩补助;对单体钢架标准大棚,新建3亩以上,且未享受市以上财政政策补助的,给予600元/套补助。对喷滴管等农业设施,新建面积20亩以上,给予500元/亩的补助。对使用商品有机肥,并列入推广计划的,给予50元/吨的补助。对经农林与海洋渔业部门立项的物联网等智慧农业项目,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投入50%的补助。对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及未复垦的低丘缓坡地发展生态茶园,种植茶树连片面积30亩以上的,给予1000元/亩补助,其中已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给予500元/亩补助。对使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谷物烘干作业的给予30元/吨补助,设施化育秧按大田面积计给予10元/亩补助。对农业机械参加保险的,给予保费30%的补助;对通过平安农机示范单位创建验收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补助。

⒉畜牧业。发展生态循环养殖,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对限养区生猪存栏500头以上规模猪场、家禽2000羽以上规模禽场开展标准化养殖场建设,达到品种良种化、设施现代化、养殖生态化、防疫程序化、废物无害化要求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限养区规模养殖场配套自动化输料、通风降温、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化改造的,给予每套不超过实际投入50%的补助。对畜禽养殖场(户)建造沼气池等设施,落实干湿分离、雨污分流等措施,开展排泄物综合利用,项目经验收合格的,给予1-2万元补助。对购置用于限养区畜牧业环境治理的农业机械且未享受国家、省、市农机购置补贴的,给予购买价10%的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⒊水产养殖业。对高标准精养(蟹、贝混养)塘,新建(改造)总面积50亩以上,单池面积10亩以内,水深1.5米以上,并采用底充氧的,给予300-500元/亩补助;对水产养殖高位池,新建(改造)总面积20亩以上,单池面积5亩以内的,给予500-1000元/亩补助;对水产养殖塑料设施大棚建设,给予10-20元/平方米补助。对发展渔业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应用水质调控技术和模式,并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的海水循环项目,按投资额的1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大棚供热等其他设施投入,给予单项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⒋海洋捕捞业。对更新改造科技含量高的大型围网、大型拖网等高端远洋渔船的,给予单船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远洋渔业企业开发新渔场、新品种,项目通过市级评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对联合水产加工企业、科研单位开发远洋水产品精深加工的,给予单项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对本地渔民拆解区内渔船改建300马力以上大型捕捞渔船,符合渔业产业导向的,给予1000元/千瓦的补助,单船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使用经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检测认可、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渔船节能产品及装置的,按购置价的15%进行补助,单套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对建造300总吨以上现代冷藏加工运输船的,优先申报项目,并给予单船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渔船安装卫星监控船载终端给予设备投入20%的资金补助;对渔船船载终端短信通信费用给予30%的资金补助。对参加渔业互助保险的,给予10%保费补贴。

(二)产业化保障体系建设

⒈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对农渔产品建立二维码成长档案,实现质量安全源头可追溯的,给予5000元/个的补助。对自行在生产区域内设立农渔产品质量检测室,设备配置齐全、人员持证上岗、检测运行规范的,给予0.5-1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制订并通过省级、市级、区级地方标准审定,每只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和0.5万元的奖励;对推广实施农渔业标准化生产,且农业种植、畜牧养殖和水产养殖达到一定规模要求的,给予1-2万元补助。对获得通过农资信用体系诚信单位考核的,给予1000元的资金奖励。

⒉产品营销体系和品牌建设。对由区农林与海洋渔业局组织参加农渔产品展销会、贸易洽谈会的,区财政给予摊位费50%的补助。对在国内大中城市开设并注册定海农产品、远洋捕捞水产品专卖店、直销点,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3-5万元补助;对农产品通过淘宝售卖等电子商务交易,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1-2万元的奖励,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农渔“菜篮子”出岛产品改进包装,并经市以上正式权威机构评选获奖的,给予1-2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市及以上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及以上博览会、产业大会等农渔产品金奖及农业吉尼斯一等奖的,给予0.5万元奖励(同一产品获同类奖项的,只享受第一次奖励)。对通过正式权威机构获有机产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农渔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给予1.5万元奖励。

⒊农渔业经营主体建设。对工商资本创办的农渔业经营服务企业,优先推荐申报项目和申报区级骨干农渔业龙头企业。对以加工本区农产品为主的农业企业,达不到《定海区关于加快工业经济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要求的,经考核认定,当年完成生产性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的(不含税),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5%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与本区农渔户签订收购合同并履约,经济作物类订单面积300亩及以上,瓜果类订单收购量50吨及以上,白鹅订单收购量2万羽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3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达到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要求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延伸经营领域、增加带动能力,销售本地农户农产品比重达到50%以上、实现利润比上年增加15%的,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区以上规范化家庭农场的奖励,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执行。对以土地承包权入股等形式创办股份制农场,新建满一年、入股农户10户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直接从事农渔业生产或开展农渔业园区建设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三年内每年给予2万元/人的奖励。对招录30周岁以下全日制大学毕业生从事农渔业生产经营管理,依法与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金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人的奖励。对获得区“农渔业科技贡献奖”、“农渔村优秀实用人才”称号的,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其他

(一)本意见提出的区农渔村优秀实用人才、农渔业科技贡献奖评选办法及有关土地流转、制止土地抛荒等政策以及区级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区级规范化家庭农场认定办法另行制订。

(二)从事畜牧业已享受“五水共治”政策、从事水产加工业已享受工业扶持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有关扶持政策。本意见对当年度符合条件的有关奖励扶持政策于次年3月31日前兑现。

(三)本意见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实施时限至2016年底。原《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岛现代农业积极融入群岛新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定政发〔2012〕21号)、《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渔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定政发〔2010〕13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