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商会自媒体发布者:1 发布日期:2017-03-0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弘扬“工匠精神”
加强全省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和《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精神,按照“政治上保证、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高、权益上维护”的总体思路,针对影响技术工人队伍发展的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提高技术工人素质,畅通发展通道,依法保障权益,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技术工人队伍。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6.支持企业立足岗位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对开展的急需、紧缺行业的职业(工种)技师培训和新型学徒制培训,政府给予培训补贴。支持开展技师培训效果显著、工匠技师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入选单位给予500万元专项支持。
7.根据企业需求聘请国外知名专家来辽开展讲座和技术指导,鼓励企业选派工匠到国内外提升技能。为技术工人技能提升搭建平台,为辽宁产业与国际先进技术接轨创造条件。
8.辽宁大工匠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评委会评审通过,可直接获得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9.提高工匠群体的政治待遇,注重在技术工人中发展党员、评选劳动模范及推选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10.引导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一线岗位流动,具备相应技能操作水平并在本企业技能操作岗位一线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工程技术人员,可参评本企业工匠技师和辽宁大工匠,原专业技术职称保留。
(二)选拔流程。工匠技师评价方案由企业自主设定,确定具体人选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辽宁大工匠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全省企业实有工匠技师数量,核定第二年各重点领域推荐比例。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逐级推荐后,经省专家委员会评定产生具体人选,报省政府审定后命名为辽宁大工匠并落实相关待遇。
三、有关要求
(一)密切协作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规划与发展并抓好实施。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和高技能人才项目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扶持一批有利于工匠群体发挥作用的高新园区和骨干企业。各级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典型示范作用,将工匠培养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紧研究出台相应配套措施,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做好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工作。
(二)加强基础工作。各地区、各企业要加强对技术工人队伍现状、职工培训进展情况以及企业培训资源等方面的统计调查,建立完善企业工匠培养的统计报告制度。密切跟踪企业新技术新职业发展需求,促进国家职业标准与企业工匠岗位要求更加紧密结合。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指导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足额提供并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列支),并保证不低于60%用于企业一线技术工人。鼓励企业开展质量素养提升行动,塑造精益求精、追求质量的工匠精神。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并细化分解,明确时限和要求,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按期高质量完成。
(三)强化舆论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和注重发挥微博、微信、移动通信等网络新媒体的传播优势,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着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举措,深入宣传先进典型、特色做法和显著成效。发挥辽宁大工匠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工匠精神的辐射效应,大力宣传工匠群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技术革新改造、解决生产技术难题中的突出贡献,提高辽宁大工匠事迹学习宣传活动的公众参与度,扩大活动覆盖面和影响力,在全社会弘扬和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