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商会自媒体发布者:1 发布日期:2016-11-21
由广西住建厅批准立项,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主编的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已获专家评审通过,并由广西住建厅批准发布。标准编号为DBJ45/029-2016,该标准于2016年10月13日起发布,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3.2、5.3.3、7.2.2、7.5.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5/221-2007同时废止。 以上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图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桂建标〔2014〕20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指标;5.建筑和建筑热工节能设计;6.建筑节能设计的综合评价;7. 采暖空调与通风节能设计及可再生能源应用设计;8.电气节能设计;9.建筑节能设计审查;10.包括建筑外遮阳系数的计算方法等9个附录。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细化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气候分区;2.规定了广西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要求;3.节能设计使用规定性指标时,建筑外墙采用平均传热系数;4.规定了建筑外遮阳、自然通风的量化要求;5.规定了建筑凸窗节能设计要求;6.增加了电气和可再生能源应用节能设计的要求;7.规定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内容。
4 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指标
4.0.1 夏热冬冷地区及夏热冬暖北区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应主要考虑夏季空调,兼顾冬季采暖;夏热冬暖南区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应考虑夏季空调,可不考虑冬季采暖。
4.0.2 夏季空调室内设计能耗计算指标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居住空间室内设计计算温度:26℃;
2 计算换气次数: 1.0次/ h。
4.0.3 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北区冬季采暖室内设计能耗计算指标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居住空间室内设计计算温度 :夏热冬冷地区取18℃; 夏热冬暖地区北区取16℃。
2 计算换气次数 1.0 次/h。
4.0.4 节能计算时夏热冬冷地区建筑室内得热平均强度为4.3W/m²,夏热冬暖地区室内不应考虑照明得热和其他内部设备得热。
4.0.5 当建筑屋顶和外墙采用反射隔热外饰面(太阳辐射吸收系数ρ<0.6)时,其计算用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应按附录B进行修正计算,且不得重复计算其当量附加热阻。
4.0.6 广西区内各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的室外气象参数选择按表 4.0.6 的规定执行。
表4.0.6 各市执行气象参数对照表
参照执行城市 |
所在城市 |
桂林 |
桂林 |
柳州 |
柳州、河池、贺州 |
南宁 |
南宁、百色、来宾、梧州、玉林、贵港 |
龙州 |
钦州、崇左、北海、防城港 |
5. 1 建筑规划与平面布置
5.1.1 居住建筑的总平面规划布置应根据当地夏季主导风向合理规划,设计应有利于过渡季及夏季的自然通风,并宜减少居住区硬化地面,增加绿地和水域面积,减轻热岛效应。
5.1.2 居住建筑物的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尽量避免主要房间受东、西向的日晒。
5.1.3 夏热冬冷地区建筑的体形系数应符合表5.1.3的规定,当体形系数不满足表5.1.3的规定,应按第6章的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综合评价,设计建筑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表5.1.3 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限值
建筑层数 |
≤3层 |
4~11层 |
≥12层 |
建筑的体形系数 |
≤0.55 |
≤0.40 |
≤0.35 |
5.1.4 夏热冬暖地区北区单元式、通廊式住宅的体形系数不宜大于 0.35,塔式住宅的体形系数不宜大于0.40。
5.2 屋顶及外墙热工节能设计
5.2.1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1 当设计建筑的南、北外墙、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不符合表5.2.1的规定时,应按第6章的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综合评价,设计建筑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表5.2.1 夏热冬冷地区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K[W/ (㎡·K)]、热情性指标D
体形系数 |
屋 顶 |
外 墙 |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
分户墙、楼板、楼梯间隔墙、外走廊隔墙 |
≤0.4 |
K≤0.8,D≤2.5或 K≤1.0,D>2.5 |
K≤1.0,D≤2.5或K≤1.5,D>2.5 |
K≤1.5 |
K≤2.0 |
>0.4 |
K≤0.5,D≤2.5或 K≤0.6,D>2.5 |
K≤0.8,D≤2.5或K≤1.0,D>2.5 |
K≤1.0 |
K≤2.0 |
2 居住建筑的屋面及东、西墙、以及分户墙、楼板、楼梯间隔墙、外走廊隔墙应满足5.2.1的规定;D<2.5的轻质屋顶和东、西墙,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所规定的隔热要求。
5.2.2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1 当设计建筑的南、北外墙不符合表5.2.2的规定时,应按第6章的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综合评价,设计建筑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2 居住建筑的屋顶及东、西外墙应满足表5.2.2的规定;D<2.5的轻质屋顶和东、西墙,还应满足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所规定的隔热要求。
表5.2.2 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K [W/ (㎡· K) ]、热情性指标D
屋 顶 |
外 墙 |
0.4<K≤0.9,D≥2.5 |
2.0<K≤2.5,D≥3.0或1.5<K≤2.0,D≥2.8或0.7<K≤1.5,D≥2.5 |
K≤0.4 |
K≤0.7 |
注1:外墙传热系数K和热情性指标D中,2.0<K≤2.5,D≥3.0 这一档要求仅适用于南区。 |
1 反射隔热外饰面(如浅色粉刷、涂层和面砖等);
2 屋顶内设置贴铝箔的封闭空气间层;
3 用含水多孔材料做屋面或外墙面的面层;
4 屋面种植;
5 屋面遮阳;
6 屋面蓄水;
7 东、西外墙采用花格构件或植物遮阳。
5.2.4 当按规定性指标设计,计算屋顶和外墙总热阻时,5.2.3条各项节能措施的当量热阻附加值可按表 5.2.4 取值。反射隔热涂料外饰面的外围护结构规定性指标可按《建筑用反射隔热涂料应用技术规程》DBJ/T-001-2013热工设计章节规定计算。
表5.2.4 隔热措施的当量附加热阻
采取节能措施的屋顶或外墙 |
当量热阻附加值(㎡.K/W) |
||
反射隔热外饰面 |
(0.4≤<0.6) |
0.15 |
|
(<0.4) |
0.20 |
||
屋顶内部带有铝箔的封闭空气间层 |
单面铝箔空气间层 (mm) |
20 |
0.43 |
40 |
0.57 |
||
60及以上 |
0.64 |
||
双面铝箔空气间层 |
20 |
0.56 |
|
40 |
0.84 |
||
60及以上 |
1.01 |
||
用含水多孔材料做面层的屋顶面层 |
0.45 |
||
用含水多孔材料做面层的外墙面 |
0.35 |
||
屋面蓄水层 |
0.4 |
||
屋面遮阳构造 |
0.3 |
||
屋面种植层 |
0.9 |
||
东、西外墙体遮阳构造 |
0.3 |
||
注:1为修正后的屋顶或外墙面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反射隔热外饰面的修正方法见附录B。 |
5.2.5 当单一朝向的外墙由不同材料类型墙体组成时,应计算两种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的加权平均值,其加权平均值应满足本标准5.2.1及5.2.2的规定。
5.3 外门窗及遮阳节能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