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如何保证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来源:商会自媒体发布者:1 发布日期:201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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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全面实行“营改增”,同时提出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一承诺如何兑现?

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在本次“营改增”试点方案的设计上,通过把过去的优惠政策“平移”到新的增值税制度里,有效保证税负不增。

比如,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原来在营业税上的优惠政策改革后予以延续,养老、医疗、教育、金融机构的同业往来将继续实施免税。由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生产或开发是跨周期的,对于这些以前开工的老合同、老项目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和过去计税的办法一样,税负也不增加。

而对于众多小微企业来说,减税的效应就更加显而易见了。此次营改增试点,涉及我市试点纳税人8.84万户,其中,以2015年营业收入标准来衡量,小微企业占全部试点纳税人90%以上。这部分小微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全部改为3%的增值税征收率,减税幅度将达到40%。

以生活性服务业为例,据国税部门测算,按照2015年营业额,全市将有7.3万户生活服务业小微企业享受到减免税,减免税总额将达到1.38亿元。

此次试点政策也明确,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将继续享受免税政策,国税部门测算,全市将有6.6万户营改增试点企业享受到免税政策优惠。

记者还了解到,我市从4月份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由原来的每月申报一次税款,并为每季度申报一次。帮助纳税人免去文书资料报送,节省申报办税时间,减少往返税务机关次数,实现了征纳双方的“双减负”。

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免税项目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十九)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二十二)符合规定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二十四)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十七)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三十)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十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三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