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全国企业家协会(筹)章程

来源:商会自媒体发布者:1 发布日期:2016-04-08

正文内容

桐城市全国企业家协会(筹)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安徽省桐城市全国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国内经济合作以及区域发展需要,由全国各省市县桐城商会(经济文化促进会)、企业家协会及各有关企业自愿组成参加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民主办会的原则。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加强联络、沟通信息、合作交流等方式,进一步密切桐城在全国各地企业家的联络,加深全国各地桐城商会(经济文化促进会)、企业之间的合作联系,搭建政府与各地桐城商会(经济文化促进会)沟通合作的良好平台,充分整合各地的同乡企业资源,更好地服务家乡建设,支持家乡经济发展,为发展桐城经济服务,为桐城在外的企业家服务。

    第三条 宗旨 本协会坚持“沟通、发展、和谐、进步”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和拥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为协会会员建立资源共享、互利互惠、充分交流的互助互动平台,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协会会员之间的联系,发动会员通过项目投资、公益捐助、文化交流等方式,在促进桐城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自我发展。

    第四条 业务主管单位为桐城市招商局。社团登记和监督管理机关为桐城市民政局。本协会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社团法人的各项***,履行相应的义务,在业务主管单位与监管机关的指导与监管下,在协会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条 办公地址:桐城市XXX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宣传推介。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桐城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和成就,宣传推介桐城企业家工作学***上的成绩、成就、成果以及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等;

    (二)信息交流。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联系,广泛开辟资金引进、技术开发、人才交流、劳务输出等工作新的渠道和途径;

    (三)搭建平台。为会员提供综合平台,实现资讯与资源共享。协调企业与企业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的关系,促进彼此交流和合作,发挥本会会员企业的整体优势;

    (四)权益维护。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积极维护会员及各地桐城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五)凝聚乡情。组织会员开展学***参观、考察调研等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支持家乡各项事业建设,增强同乡企业家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六)承办政府及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全国各地桐城商会(经济文化促进会)、企业家协会、各有关企业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一是具备团体会员的条件;二是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承认本会章程;三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四是参加本会活动;五是定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凡申请入会的会员须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按所申请的会员类型缴纳会费年费。

    第十条 会员的***:

    (一)在会内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三)维护本会声誉和权益;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者,或因本章程第十一条被开除会籍者,不得享受本会一切***,所缴会费一律不退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和决议者,损害本会名誉和行为者,严重触犯刑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三)选举罢免理事;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协会筹备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发展;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等;

    (七)任命各主要下设机构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任常年法律顾问;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用通讯等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用通讯等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未受过剥夺政治***的刑事处罚;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企业必须具有实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过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设常务副会长职务,由会长提名在副会长单位中选举产生,并且在会长作出的分工范围内,为协会服务并按照分工履行各自的责任。会长因工作原因不能履行会长责任时,可授权委托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代行使会长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的主要负责人人选,并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聘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和执行会长工作,分管本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年费收入;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有偿服务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捐赠;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条 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用于会员分配。

    第***四条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实行收入与预算公开。

    第***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

    第***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向会员或社会公布有关部门情况。

    第***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等。

    第四十四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XXXX年XX月X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