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商会自媒体发布者:1 发布日期:2015-05-08
各会员单位:
按照中共成都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成委发〔2013〕1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3〕1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4〕55号)及《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经信发〔2015〕7号)要求,现就开展2014年支持中小企业债券类直接融资补助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参与发行私募债、区域绩优***、集合债、集合信托贷款、中期***、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等创新债务类产品直接融资成功的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二、申报材料
(一)《成都市中小微企业债务类直接融资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相关部门(机构)发行债券、***、信托计划贷款的批复或备案文件、信托计划说明书、担保合同和进账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盖公章,装订成册,另附电子版。
三、支持标准
按发债额的5‰,给予发债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四、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企业将填好的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章后,报市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
五、工作要求
各区(市)县接此通知后,请及时通知企业,并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
联系人:朱丽 15928834755
关于开展2015年度成都市鼓励对中小微企业
各会员单位: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4〕55号)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经信发〔2015〕7号)要求,现就开展2015年度鼓励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补助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投资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资金来源为国家和省(市)等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在成都市发改委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PE/VC股权投资机构;所投企业项目在市经信委委托机构进行备案的外资投资机构(含港澳台)。
(二)投资对象:在我市工商注册并上缴税收的非上市中小微企业,投资时间达到2年(即起始投资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且属于成都工业转型升级发展战略中重点推进发展的产业,包括:电子信息产业、轨道交通产业、汽车产业、石化产业、航空航天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予以优先支持。
(三)项目备案:自印发通知起,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成都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协会,对投资机构自2013年1月1日以后的投资项目进行登记备案。
二、申报材料
(一)《成都市支持股权投资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投资机构营业执照,相关部门颁发的登记备案材料(复印件);
(三)所投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四)所投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五)工商注册登记部门出具的所投企业股权变更登记证明材料,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出资验资证明,入股企业公司章程;
(六)上年度所投企业纳税凭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盖公章,装订成册,另附电子版。
三、支持标准
按投资额的5%,给予投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最高50万元的补助。
四、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企业将填好的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章后,报市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
五、工作要求
各区(市)县接此通知后,请及时通知企业,并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
联系人:朱丽 15928834755
各会员单位: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3〕18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2014年度我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奖励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
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奖励。
二、申报条件
银行总行或分行、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成立2年以上,为我市小微企业提供单户单笔500万元(含)以下小额贷款。
三、申报材料
(一)《成都市小微企业贷款服务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
(二)《为我市小微企业贷款明细表》(见附件2,同时报电子文档);
(三)《企业法人经营执照》、《金融许可证》、《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批复》复印件;
(四)贷款合同及利率收费凭证复印件;
(五)纳税凭证复印件;
(六)信用评级报告、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小额贷款公司需提供)。
四、奖励标准
对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单笔500万元(含)以下年度贷款总额的,银行每增加1亿元,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50万元。
五、申报要求
所有项目申报业务补助的时间为2014年度。各区(市)县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审查工作,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将择时组织审核小组进行实地抽查。
六、申报程序及时间
请申报单位将纸质材料依序装订成册,向注册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经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于2015年5月15日(星期五)前将上报文件和申报资料报市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申报资料一份、胶装),同时报送电子文档,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朱丽 15928834755
各会员单位: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3〕18号)的要求,为鼓励融资平台机构发展,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拓展融资渠道,现将开展申报2014年度扶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项目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由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投融资平台发起设立“统贷统还”
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公司,成立1年以上(2014年1月1日以前)。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设立的“统贷统还”融资平台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了合作协议,有明确的责任主体,规范的管理章程,合理的审贷流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统贷统还”平台发放委托贷款累计达到10亿元以上或当年委托贷款余额达到5亿元以上。
(三)单笔贷款在8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占70%以上。
二、申报材料
(一)《成都市扶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需报电子档);
(二)经合作银行盖章的《服务中小微企业贷款明细表》(见附件2,需报电子档);
(三)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复印件;
(四)提供公司工商营业执照、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设立“统贷统还”规章制度复印件;
(五)委托贷款合同及银行发放贷款凭证复印件。
三、支持标准
开展“统贷统还”的融资平台机构,按实收资本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进入风险准备金账户。
四、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业务补助的时间为2014年度(2014年12月31日以前)。各区(市)县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审查工作,市级“统贷统还”融资平台直接报送。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将组织审核小组进行核查。
五、申报程序及时间
请申报单位将纸质材料依序装订成册,向注册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于2014年 5月 15日(星期五)前将上报文件和申报资料报市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申报资料一式二份、胶装),同时报送电子文档,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朱丽 15928834755
各会员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成委发〔2013〕11号)的要求,为鼓励新型金融机构发展,加大对我市民营企业的融资服务,拓展融资渠道,现将开展2014年度支持新型金融机构发展补助资金项目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
成都市新型金融机构在工业园区内设立营业网点补助资金项目。
二、申报条件
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金融仓储公司、典当行、创业投资(PE/VC)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在二、三圈层区(市)县工业园区内设立了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运营1年以上(成立时间在2014年1月1日以前),服务我市民营企业在30户以上。
三、申报材料
(一)《成都市新型金融机构在工业园区设立营业网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新型金融机构为我市民营企业融资服务业务明细表》(见附件2);
(三)金融、商务、工商等管理部门同意设立分支机构或网点批复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村镇银行提供)、《经营许可证》(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登记备案证》(股权投资机构提供)复印件;
(四)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动产质押监管合同、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
(五)股权投资协议、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权投资机构提供);
(六)购房合同或租赁房屋合同、付款凭证复印件;
(七)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纳税凭证(复印件),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营业用房正面照。
四、支持标准
对在二、三圈层区(市)县工业园区范围内,购买自用营业用房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30万元;租赁自用营业房的,享受3年营业房租金50%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三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
五、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业务补助的时间为2014年度。各区(市)县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审查工作,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将组织审核小组进行实地核查。
六、申报程序及时间
请申报单位将纸质材料依序装订成册,向网点所在地区(市)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申报,经注册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于2015年 5月 15日(星期五)前将上报文件和申报资料报市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申报资料一式两份、胶装),同时报送电子文档,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朱丽 15928834755
各会员单位: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4〕55号)、成都市经信委、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经信发〔2015〕7号)有关精神,现将我市支持中小工业企业开展融资租赁设备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向融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生产设备、未申请过融资租赁补贴的成都市工业企业,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纳入我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培育企业(具体名单详见成都工业网);
(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三)融资租赁生产性设备价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申报材料
(一)成都市工业企业融资租赁设备补助资金申请表(附后),电子档请在成都工业网下载;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复印件(验原件);
(三)租赁合同及履行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五)上年度企业上缴税金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融资租赁入帐凭证。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盖公章。
三、支持标准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15%给予设备融资租赁费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资金补助期限
对2014年度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设备项目进行补助。
五、申报时间
请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15年5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胶装)报送至市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朱丽 15928834755